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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78081号“英姆龙YINGMULO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154号
2025-05-08 00:00:00.0
异议人:欧姆龙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彦霞
异议人欧姆龙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贾彦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778081号“英姆龙YINGMU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姆龙YINGMUL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冷敷贴;口罩;振动按摩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熏蒸设备;血压测量仪器;健美按摩设备;医疗器械;眼部按摩仪”。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23677号、第4291987号“欧姆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治疗耳聋设备;医疗分析设备;清洗体腔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78081号“英姆龙YINGMULO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彦霞
异议人欧姆龙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贾彦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778081号“英姆龙YINGMU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姆龙YINGMUL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冷敷贴;口罩;振动按摩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熏蒸设备;血压测量仪器;健美按摩设备;医疗器械;眼部按摩仪”。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23677号、第4291987号“欧姆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治疗耳聋设备;医疗分析设备;清洗体腔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78081号“英姆龙YINGMULO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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