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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85661号“广丰月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9184号
2020-03-23 00:00:00.0
异议人:广丰月兔实业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忠华
异议人广丰月兔实业总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忠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885661号“广丰月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广丰月兔”,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床;沙发;陈列柜(家具);软垫;枕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8373号、第3745683号“月兔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木箱或塑料箱;食品用塑料装饰品;衣钩(非金属);垫子;草垫褥;非金属门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月兔”,且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橱柜”商品上的“月兔及图”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汉字“月兔”,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等亦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885661号“广丰月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忠华
异议人广丰月兔实业总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忠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885661号“广丰月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广丰月兔”,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床;沙发;陈列柜(家具);软垫;枕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8373号、第3745683号“月兔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木箱或塑料箱;食品用塑料装饰品;衣钩(非金属);垫子;草垫褥;非金属门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月兔”,且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橱柜”商品上的“月兔及图”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汉字“月兔”,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等亦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885661号“广丰月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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