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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42858号“安可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51096号
2025-02-26 00:00:00.0
申请人:佰澳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梁嘉颖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9日对第65342858号“安可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美可卓”由申请人关联公司独创并在先使用,在奶粉、营养补充品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705100号“美可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申请的商标几乎都是模仿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商标(“美可卓”、“MAXIGENES”),其同时在实际使用中直接冒用申请人关联公司“蓝胖子”商标为其所涉产品进行宣传,攀附意图明显。被申请人恶意突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美可卓、MAXIGENES品牌相关介绍;
2、佰澳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简介、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3、MAXIGENES、美可卓产品市场销售量排行相关数据;
4、MAXIGENES、美可卓商标注册列表;
5、MAXIGENES、美可卓产品部分进口货物报关单、检疫证明、海关票据;
6、MAXIGENES、美可卓产品销售发票、提货单;
7、MAXIGENES、美可卓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材料;
8、MAXIGENES、美可卓产品的宣传推广、媒体报道、用户评价;
9、部分模仿者抢注“蓝胖子”等商标的异议决定;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11、被申请人产品的销售页面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食物用奶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奶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美可卓控股公司有效在先权利。
3、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可知,美可卓控股公司授权本案申请人,全权独家代表美可卓控股公司在国内境内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制止并消除任何侵害美可卓控股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各类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撤销、撤销复审等申请、提起或参与商标各类行政诉讼等。故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粉;食物用奶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奶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美可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梁嘉颖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9日对第65342858号“安可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美可卓”由申请人关联公司独创并在先使用,在奶粉、营养补充品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705100号“美可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申请的商标几乎都是模仿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商标(“美可卓”、“MAXIGENES”),其同时在实际使用中直接冒用申请人关联公司“蓝胖子”商标为其所涉产品进行宣传,攀附意图明显。被申请人恶意突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美可卓、MAXIGENES品牌相关介绍;
2、佰澳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简介、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3、MAXIGENES、美可卓产品市场销售量排行相关数据;
4、MAXIGENES、美可卓商标注册列表;
5、MAXIGENES、美可卓产品部分进口货物报关单、检疫证明、海关票据;
6、MAXIGENES、美可卓产品销售发票、提货单;
7、MAXIGENES、美可卓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材料;
8、MAXIGENES、美可卓产品的宣传推广、媒体报道、用户评价;
9、部分模仿者抢注“蓝胖子”等商标的异议决定;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11、被申请人产品的销售页面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食物用奶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奶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美可卓控股公司有效在先权利。
3、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可知,美可卓控股公司授权本案申请人,全权独家代表美可卓控股公司在国内境内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制止并消除任何侵害美可卓控股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各类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撤销、撤销复审等申请、提起或参与商标各类行政诉讼等。故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粉;食物用奶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奶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美可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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