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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18327号“筋斗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231号
2022-08-31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市金蝶精斗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蝶蝶金云计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巨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云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金蝶精斗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蝶蝶金云计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云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1518327号“筋斗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筋斗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能耗记录表出租;起名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10991号、第20274964A号“精斗云”、第20274958号“精斗云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精斗云”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518327号“筋斗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巨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云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金蝶精斗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蝶蝶金云计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云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1518327号“筋斗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筋斗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能耗记录表出租;起名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10991号、第20274964A号“精斗云”、第20274958号“精斗云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精斗云”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518327号“筋斗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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