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511593号“FKI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238号
2024-10-25 00:00:00.0
异议人:SKF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中英
异议人SKF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中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511593号“FKI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KIT”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铸造机械;外壳(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46号、第145155号“SKF”、第1203148号“SKF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的第68009500号“SKF”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挤奶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轴承”商品上的第145155号“SKF”、第868687号“斯凯孚”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局对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及其子公司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11593号“FKI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中英
异议人SKF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中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511593号“FKI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KIT”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铸造机械;外壳(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46号、第145155号“SKF”、第1203148号“SKF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的第68009500号“SKF”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挤奶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轴承”商品上的第145155号“SKF”、第868687号“斯凯孚”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局对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及其子公司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11593号“FKI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