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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75726号“今生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2692号
2021-03-11 00:00:00.0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恋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恋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9475726号“今生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生缘”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动画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02030号“今世缘”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邮戳检验器;验钞机;自动售票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5355号、第1227075号“今世缘”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电视机;动画片”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今世缘”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75726号“今生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恋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恋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9475726号“今生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生缘”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动画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02030号“今世缘”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邮戳检验器;验钞机;自动售票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5355号、第1227075号“今世缘”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电视机;动画片”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今世缘”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75726号“今生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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