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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51131号“馥蕾娇FULEIJIA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046号
2024-12-09 00:00:00.0
异议人:新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伟
异议人新鲜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建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451131号“馥蕾娇FULEIJ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馥蕾娇FULEIJIAO”指定使用于第3类“去污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28843号“馥蕾诗”、第10838741号“馥蕾诗FRESH F21C”、第41450017号“馥蕾诗古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沐浴露;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熏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8928843号“馥蕾诗”、第10838741号“馥蕾诗FRESH F21C”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51131号“馥蕾娇FULEIJIAO”商标在“洗发液;沐浴露;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熏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伟
异议人新鲜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建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451131号“馥蕾娇FULEIJ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馥蕾娇FULEIJIAO”指定使用于第3类“去污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28843号“馥蕾诗”、第10838741号“馥蕾诗FRESH F21C”、第41450017号“馥蕾诗古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沐浴露;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熏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8928843号“馥蕾诗”、第10838741号“馥蕾诗FRESH F21C”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51131号“馥蕾娇FULEIJIAO”商标在“洗发液;沐浴露;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熏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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