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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00083号“益露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96338号
2021-07-28 00:00:00.0
异议人: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耀华
委托代理人:莆田市卓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耀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4100083号“益露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露士”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05584号、第16589479号、第1588327号“威露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消毒剂”商品上的“威露士”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00083号“益露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耀华
委托代理人:莆田市卓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耀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4100083号“益露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露士”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05584号、第16589479号、第1588327号“威露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消毒剂”商品上的“威露士”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00083号“益露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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