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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87388号“BALZAN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947号
2023-01-05 00:00:00.0
异议人:金沄泳
委托代理人:思博睿(江门)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绍兴仁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沄泳对被异议人绍兴仁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187388号“BALZAN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LZAN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剂;去污剂;香精油;动物用化妆品;香;抛光制剂;化妆品;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59432号“BALZANO及图”商标,第11000349号、第11000351号“巴莎乐BALZANO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清洗地毯用电动机器和装置”、第8类“剪刀;折叠刀”、第21类“盆(容器);厨房容器;保温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87388号“BALZAN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思博睿(江门)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绍兴仁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沄泳对被异议人绍兴仁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187388号“BALZAN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LZAN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剂;去污剂;香精油;动物用化妆品;香;抛光制剂;化妆品;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59432号“BALZANO及图”商标,第11000349号、第11000351号“巴莎乐BALZANO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清洗地毯用电动机器和装置”、第8类“剪刀;折叠刀”、第21类“盆(容器);厨房容器;保温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87388号“BALZAN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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