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456589号“HAATAIT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528号
2025-02-1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4456589 |
异议人一: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双武
异议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双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456589号“HAATAI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ATALTA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滑轮(非机器用)”。  异议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3073号、第5883444号、第9401935号“HAOTAIT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电磁炉;电热水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商品上的“HAOTAITAI”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967004号、第11842099号“好太太”、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第11842075号“HOTATA”、第41851459号“HAOTAITAI”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为第6类“金属轨道”、第21类“晾衣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85737号“好家•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金属支架;弹簧(金属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370809A号“HOTATA”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钩”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给予其“好太太及图”、“好太太”、“HOTATA”等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56589号“HAATAIT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双武
异议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双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456589号“HAATAI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ATALTA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滑轮(非机器用)”。  异议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3073号、第5883444号、第9401935号“HAOTAIT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电磁炉;电热水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商品上的“HAOTAITAI”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967004号、第11842099号“好太太”、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第11842075号“HOTATA”、第41851459号“HAOTAITAI”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为第6类“金属轨道”、第21类“晾衣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85737号“好家•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金属支架;弹簧(金属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370809A号“HOTATA”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钩”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给予其“好太太及图”、“好太太”、“HOTATA”等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56589号“HAATAIT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