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6015321号“WAL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79371号
2024-03-28 00:00:00.0
申请人: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倍嘉洁日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8日对第66015321号“WAL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636506号“威露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5类消毒剂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84278号“WALCH”商标、第3623773号“WALCH及图”商标、第3661331号“威露士WALCH及图”商标、第16589481号“WALCH及图”商标、第6242796号“WALEX及图”商标、第44344800号“威露士WALCH及图”商标、第44332259号“WAL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还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囤积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威莱集团简介以及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官网介绍;
2、申请人关联公司以及“威露士”品牌所获荣誉;
3、“威露士”部分产品在京东、天猫电商旗舰店的销售页面;
4、“威露士”商标授权使用说明书及许可备案证明;
5、“威露士”销售发票及检验报告公证书、销售额汇总、销售清单;
6、“威露士WALCH”品牌宣传合同及付款凭证;
7、“威露士WALCH”相关报道;
8、相关决定书、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书;
9、申请人的“威露士”系列商标受保护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2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衣剂;洗洁精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3类医用浴剂;洗衣剂;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WALON”,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的英文“WALCH”、“WALEX”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洗洁精;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洗衣剂;清洁制剂;护肤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本案不再对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一是否已为公众所熟知进行评述,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倍嘉洁日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8日对第66015321号“WAL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636506号“威露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5类消毒剂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84278号“WALCH”商标、第3623773号“WALCH及图”商标、第3661331号“威露士WALCH及图”商标、第16589481号“WALCH及图”商标、第6242796号“WALEX及图”商标、第44344800号“威露士WALCH及图”商标、第44332259号“WAL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还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囤积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威莱集团简介以及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官网介绍;
2、申请人关联公司以及“威露士”品牌所获荣誉;
3、“威露士”部分产品在京东、天猫电商旗舰店的销售页面;
4、“威露士”商标授权使用说明书及许可备案证明;
5、“威露士”销售发票及检验报告公证书、销售额汇总、销售清单;
6、“威露士WALCH”品牌宣传合同及付款凭证;
7、“威露士WALCH”相关报道;
8、相关决定书、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书;
9、申请人的“威露士”系列商标受保护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2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衣剂;洗洁精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3类医用浴剂;洗衣剂;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WALON”,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的英文“WALCH”、“WALEX”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洗洁精;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洗衣剂;清洁制剂;护肤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本案不再对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一是否已为公众所熟知进行评述,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