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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47052号“七鲜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551号
2024-12-03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七鲜万亩田蔬菜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七鲜万亩田蔬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647052号“七鲜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鲜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家禽(非活);腊肉;腌制鱼;加工过的水果;水果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7387119号“七鲜”,以及在先注册的第62640726号、第48869213号“七鲜”等商标,核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47052号“七鲜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七鲜万亩田蔬菜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七鲜万亩田蔬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647052号“七鲜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鲜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家禽(非活);腊肉;腌制鱼;加工过的水果;水果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7387119号“七鲜”,以及在先注册的第62640726号、第48869213号“七鲜”等商标,核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47052号“七鲜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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