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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79528号“鑫财记流亭”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7946号
2021-08-24 00:00:00.0
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密市财记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密市财记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4279528号“鑫财记流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财记流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等。异议人引证第12510091号“流亭 LIUTING”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2848号“流亭 LIUTING”、第19168896号“流亭猪蹄”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蹄(熏、卤);酱猪蹄;加工过的肉;香肠;生熟肉;牛肉;非活家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62457号“流亭”、第43131415号“流亭猪蹄”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流亭”,双方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79528号“鑫财记流亭”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密市财记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密市财记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4279528号“鑫财记流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财记流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等。异议人引证第12510091号“流亭 LIUTING”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2848号“流亭 LIUTING”、第19168896号“流亭猪蹄”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蹄(熏、卤);酱猪蹄;加工过的肉;香肠;生熟肉;牛肉;非活家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62457号“流亭”、第43131415号“流亭猪蹄”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流亭”,双方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79528号“鑫财记流亭”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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