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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40204号“中尊名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097号
2024-10-25 00:00:00.0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橡木湾(上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橡木湾(上海)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340204号“中尊名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尊名庄”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2493号、第7088731号“名庄荟”,第8172528号“名庄荟 WINE&WIN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40204号“中尊名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橡木湾(上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橡木湾(上海)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340204号“中尊名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尊名庄”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2493号、第7088731号“名庄荟”,第8172528号“名庄荟 WINE&WIN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40204号“中尊名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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