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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32253号“潮品胜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6427号
2025-03-26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翠虹
异议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翠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32253号“潮品胜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品胜新”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线;电池充电器;耳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4791号、第21243354号“品胜”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笔记本电脑;头戴耳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品胜”,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32253号“潮品胜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林翠虹
异议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翠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32253号“潮品胜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品胜新”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线;电池充电器;耳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4791号、第21243354号“品胜”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笔记本电脑;头戴耳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品胜”,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32253号“潮品胜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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