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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00789号“芯木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192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诺德溯源(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珈淼(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诺德溯源(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珈淼(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7000789号“芯木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芯木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香;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4007305号“溪木源SMPCARE及图”商标、第58757090号“溪木源”商标、第51351569号“奚木源”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00789号“芯木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珈淼(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诺德溯源(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珈淼(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7000789号“芯木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芯木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香;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4007305号“溪木源SMPCARE及图”商标、第58757090号“溪木源”商标、第51351569号“奚木源”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00789号“芯木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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