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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87534号“newyear l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3366号
2021-09-13 00:00:00.0
申请人:大连鸿杉果蔬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87534号“newyear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2577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2659481号商标、第12014312号商标、第19755891号商标、第9954781号商标、第30293025号商标、第8487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87534号“newyear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2577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2659481号商标、第12014312号商标、第19755891号商标、第9954781号商标、第30293025号商标、第8487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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