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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067168号“行走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484号
2024-12-18 00:00:00.0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校佳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校佳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1067168号“行走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行走蚁”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市场营销”、第41类“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商务会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54143号“智能蚁”商标、第67171801号“蚁校”商标、第25377329号“有只蚂蚁”商标、第66689416号“蚂蚁宝藏”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蚂蚁金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67168号“行走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校佳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校佳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1067168号“行走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行走蚁”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市场营销”、第41类“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商务会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54143号“智能蚁”商标、第67171801号“蚁校”商标、第25377329号“有只蚂蚁”商标、第66689416号“蚂蚁宝藏”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蚂蚁金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67168号“行走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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