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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49782号“怪味农夫GUAIWEINONG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425号
2024-11-05 00:00:00.0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广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广(原名称:绵阳市经开区广匆农副产品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849782号“怪味农夫GUAIWEINO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怪味农夫GUAIWEINONGF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预制汤;食用油脂;豆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1685号、第7317428号“农夫”、第5773942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腌制蔬菜;食用油;食物蛋白”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饮料)”商品上的“农夫山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49782号“怪味农夫GUAIWEINONG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广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广(原名称:绵阳市经开区广匆农副产品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849782号“怪味农夫GUAIWEINO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怪味农夫GUAIWEINONGF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预制汤;食用油脂;豆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1685号、第7317428号“农夫”、第5773942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腌制蔬菜;食用油;食物蛋白”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饮料)”商品上的“农夫山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49782号“怪味农夫GUAIWEINONG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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