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4418091号“汤姆布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43109号
2023-11-24 00:00:00.0
申请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厦门尼兹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对第44418091号“汤姆布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THOM BROWNE品牌的所有人,已与“THOM BROWNE”、“汤姆布朗”商标形成了固定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2180036号“汤娒布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品牌的创始人服装设计是Thom Browne(汤姆•布朗)在时尚领域具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并广为中国媒体所报道和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损害了著名设计师Thom Browne(汤姆•布朗)的姓名权。四、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至今共申请了149件商标,其中包括抄袭申请人的商标,还包括抄袭他人品牌或抢注他人姓名的、昵称的商标。被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一贯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关于“THOM BROWNE”、“汤姆布朗”的品牌介绍;2、申请人中文官网信息;3、申请人THOM BROWNE官方旗舰店信息;4、天猫店铺关于申请人THOM BROWNE产品页面截图;5、申请人开设的THOM BROWNE店铺信息;6、关于THOM BROWNE中国首家男式精品店开业的报道及现场照片;7、专卖店照片;8、秋冬产品目录;9、商业发票及中文摘译;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1、国内知名网站对“THOM BROWNE”、“汤姆布朗”的宣传报道;12、申请人新浪微博页面、微信公众号文章节选;13、淘宝、考拉海购网站、小红书平台、百度搜索“汤姆布朗”等关键词的部分结果页;14、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15、在先异议决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16、工商、公安查处案件的部分委托鉴定书、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17、引证商标档案;18、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列表、抄袭的部分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4月7日第173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包服务(商业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信息;将计算机数据库各种商品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汤姆布林”与引证商标文字“汤娒布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Thom Browne(汤姆•布朗)”先生的姓名权,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交姓名权授权书等相关证据证明其系自然人“THOM BROWNE”的利害关系人,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所主张的Thom Browne姓名所涉及的服装领域差别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引起中国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姓名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在申请人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厦门尼兹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对第44418091号“汤姆布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THOM BROWNE品牌的所有人,已与“THOM BROWNE”、“汤姆布朗”商标形成了固定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2180036号“汤娒布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品牌的创始人服装设计是Thom Browne(汤姆•布朗)在时尚领域具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并广为中国媒体所报道和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损害了著名设计师Thom Browne(汤姆•布朗)的姓名权。四、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至今共申请了149件商标,其中包括抄袭申请人的商标,还包括抄袭他人品牌或抢注他人姓名的、昵称的商标。被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一贯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关于“THOM BROWNE”、“汤姆布朗”的品牌介绍;2、申请人中文官网信息;3、申请人THOM BROWNE官方旗舰店信息;4、天猫店铺关于申请人THOM BROWNE产品页面截图;5、申请人开设的THOM BROWNE店铺信息;6、关于THOM BROWNE中国首家男式精品店开业的报道及现场照片;7、专卖店照片;8、秋冬产品目录;9、商业发票及中文摘译;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1、国内知名网站对“THOM BROWNE”、“汤姆布朗”的宣传报道;12、申请人新浪微博页面、微信公众号文章节选;13、淘宝、考拉海购网站、小红书平台、百度搜索“汤姆布朗”等关键词的部分结果页;14、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15、在先异议决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16、工商、公安查处案件的部分委托鉴定书、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17、引证商标档案;18、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列表、抄袭的部分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4月7日第173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包服务(商业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信息;将计算机数据库各种商品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汤姆布林”与引证商标文字“汤娒布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Thom Browne(汤姆•布朗)”先生的姓名权,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交姓名权授权书等相关证据证明其系自然人“THOM BROWNE”的利害关系人,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所主张的Thom Browne姓名所涉及的服装领域差别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引起中国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姓名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在申请人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