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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48869号“TIMELESSCAR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3744号
2020-12-03 00:00:00.0
异议人一:福建省神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永恒护肤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日月卿(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神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永恒护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日月卿(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第36848869号“TIMELESSC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MELESSCARE”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 异议人福建省神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31112号“镜颜 TIMELES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去污剂”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英文部分“TIMELESS”,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永恒护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的第34682801号“TIMELESS”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和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848869号“TIMELESSCAR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永恒护肤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日月卿(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神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永恒护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日月卿(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第36848869号“TIMELESSC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MELESSCARE”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 异议人福建省神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31112号“镜颜 TIMELES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去污剂”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英文部分“TIMELESS”,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永恒护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的第34682801号“TIMELESS”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和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848869号“TIMELESSCAR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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