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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96656号“天目纯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1283号
2021-04-01 00:00:00.0
异议人: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溧阳市天目九郎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溧阳市天目九郎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6496656号“天目纯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目纯生”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7283号“天目湖”、第682219号“天目湖及图”、第1651383号“天目湖TIANMUH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96656号“天目纯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溧阳市天目九郎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溧阳市天目九郎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6496656号“天目纯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目纯生”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7283号“天目湖”、第682219号“天目湖及图”、第1651383号“天目湖TIANMUH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96656号“天目纯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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