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943094号“月月喜临门 YYXILINM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7180号
2025-03-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943094 |
申请人:深圳市时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43094号“月月喜临门 YYXILINM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561371号“喜临门”商标、第1122056号“喜临门”商标、第1122060号“喜临门”商标、第33264632A号“喜临门”商标、第34022594A号“喜临门”商标、第3453136号“喜临门”商标、第4604470号“喜临门”商标、第512552号“喜临门”商标、第52569710号“喜临门 SLEEUNG”商标、第6406389号“喜临门”商标、第645756号“喜临门”商标、第66124457号“喜临门 118”商标、第66131265号“喜临门 118”商标、第66132637号“喜临门 118”商标、第7009262号“喜临门”商标、第9481001号“喜临门”商标、第15567815号“卧明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仅由常用祝颂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43094号“月月喜临门 YYXILINM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561371号“喜临门”商标、第1122056号“喜临门”商标、第1122060号“喜临门”商标、第33264632A号“喜临门”商标、第34022594A号“喜临门”商标、第3453136号“喜临门”商标、第4604470号“喜临门”商标、第512552号“喜临门”商标、第52569710号“喜临门 SLEEUNG”商标、第6406389号“喜临门”商标、第645756号“喜临门”商标、第66124457号“喜临门 118”商标、第66131265号“喜临门 118”商标、第66132637号“喜临门 118”商标、第7009262号“喜临门”商标、第9481001号“喜临门”商标、第15567815号“卧明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仅由常用祝颂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