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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87849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1967号
2025-01-2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6087849 |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87849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3490号、第72774039号、第3452159号、第6704111号、第6674034号、第22669530号、第16529863号、第51781328号、第23015142号、第969771号、第286901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中的独立识别文字“蚂蚁”、“ant”,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87849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3490号、第72774039号、第3452159号、第6704111号、第6674034号、第22669530号、第16529863号、第51781328号、第23015142号、第969771号、第286901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中的独立识别文字“蚂蚁”、“ant”,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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