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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497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3609号
2018-10-22 00:00:00.0
申请人:KOMORI-CHAMBON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97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24099号“奥凯乐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97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24099号“奥凯乐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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