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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64087号“三国志 幻想大陆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070号
2023-01-09 00:00:00.0
异议人:史克威尔•艾尼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史克威尔•艾尼克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7564087号“三国志 幻想大陆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国志 幻想大陆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袋子用塑料封口夹;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02038号、第4302055号“幻想大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视频游戏软件”、第41类“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提供在线视频游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对《幻想大陆》游戏的作品名称及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64087号“三国志 幻想大陆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史克威尔•艾尼克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7564087号“三国志 幻想大陆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国志 幻想大陆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袋子用塑料封口夹;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02038号、第4302055号“幻想大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视频游戏软件”、第41类“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提供在线视频游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对《幻想大陆》游戏的作品名称及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64087号“三国志 幻想大陆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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