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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096178号“滴剑 DIJ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6395号
2025-01-23 00:00:00.0
申请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帮(广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2日对第69096178号“滴剑 d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20015号“滴露 dettol及图”商标、第6220012号“滴露 dettol及图”商标、第32944476号“滴露 dettol及图”商标、第46050113号“滴露 dettol及图”商标、第66476293号“滴露”商标、第34536965号“dett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滴露 dettol及图”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第548355号“滴露及图”商标、第360451号“dett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给予扩大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上述商标的抄袭、摹仿。三、被申请人名下最早的“滴剑 dijian”商标由被申请人受让而来,该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恶意注册,被申请人不仅在明知的情形下受让该商标,而且继续扩大申请,针对申请人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商誉的恶意。此外,被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的一贯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四、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滴露 dettol及图”系列商标全球注册清单、注册资料。
2、申请人及“dettol”商标介绍;广告播放清单;广告投放排期表;广告视频;域名清单;报纸;电视广告媒体资料;相关报道。
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4、申请人产品线上线下销售及推广情况;样品照片;商品合同;促销服务协议;线上、线下销售及推广合同;免检证书、优秀产品证书、救灾感谢状等;客户名单;客户清单及产品清单。
5、产品自中国湖北出口的单据;有关申请人“滴露”商标的获奖资料;市场研究机构研究报告;市场调查机构相关报告及全体报告;2003年至2009年有关清洁产品和商标的市场调查资料。
6、销售额及广告支出统计;财务报告资料;申请人产品在世界各地占据的市场份额统计;审计报告;相关国图检索资料复印件。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受让“滴剑dijian”商标公告页;转让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关联关系证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经营信息及抄袭申请人滴露品牌产品销售情况;抄袭品牌介绍。
8、行政决定书、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白朊制剂”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7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白朊制剂;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牙填料;宠物尿布”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文“滴剑”与引证商标五“滴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帮(广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2日对第69096178号“滴剑 d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20015号“滴露 dettol及图”商标、第6220012号“滴露 dettol及图”商标、第32944476号“滴露 dettol及图”商标、第46050113号“滴露 dettol及图”商标、第66476293号“滴露”商标、第34536965号“dett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滴露 dettol及图”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第548355号“滴露及图”商标、第360451号“dett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给予扩大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上述商标的抄袭、摹仿。三、被申请人名下最早的“滴剑 dijian”商标由被申请人受让而来,该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恶意注册,被申请人不仅在明知的情形下受让该商标,而且继续扩大申请,针对申请人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商誉的恶意。此外,被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的一贯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四、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滴露 dettol及图”系列商标全球注册清单、注册资料。
2、申请人及“dettol”商标介绍;广告播放清单;广告投放排期表;广告视频;域名清单;报纸;电视广告媒体资料;相关报道。
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4、申请人产品线上线下销售及推广情况;样品照片;商品合同;促销服务协议;线上、线下销售及推广合同;免检证书、优秀产品证书、救灾感谢状等;客户名单;客户清单及产品清单。
5、产品自中国湖北出口的单据;有关申请人“滴露”商标的获奖资料;市场研究机构研究报告;市场调查机构相关报告及全体报告;2003年至2009年有关清洁产品和商标的市场调查资料。
6、销售额及广告支出统计;财务报告资料;申请人产品在世界各地占据的市场份额统计;审计报告;相关国图检索资料复印件。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受让“滴剑dijian”商标公告页;转让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关联关系证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经营信息及抄袭申请人滴露品牌产品销售情况;抄袭品牌介绍。
8、行政决定书、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白朊制剂”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7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白朊制剂;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牙填料;宠物尿布”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文“滴剑”与引证商标五“滴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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