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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097700号“麦鲜食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8120号
2025-03-19 00:00:00.0
申请人:麦鲜(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97700号“麦鲜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18114号“麦鲜食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33871号“麦U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94109号“美顿ME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59243号“明雅MING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做蛋糕用面团;面包;馅饼(点心);三明治;糕点;寿司;馒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97700号“麦鲜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18114号“麦鲜食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33871号“麦U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94109号“美顿ME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59243号“明雅MING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做蛋糕用面团;面包;馅饼(点心);三明治;糕点;寿司;馒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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