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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80991号“蛇圣HOLY SERPEN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3835号
2021-10-25 00:00:00.0
异议人:中山市蛇圣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合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斑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市蛇圣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斑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4580991号“蛇圣HOLY SERPE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蛇圣HOLY SERPEN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供暖装置;水冷却装置;热气装置;气体引燃器;消毒设备;便携式取暖器;舞台烟雾机;舞台灯光设备;聚合反应设备;沐浴用设备;油灯;灯;电炉灶;空调用过滤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7619号“HOLY SERPENT及图”、第9057620号“蛇圣HOLY SERPENT及图”、第36489077号“蛇圣”、第36645106号“HOLY SERPEN”、第36486216号“蛇圣HOLY SERPENT”、第36486225号“蛇圣HOLY SERPEN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10、14类“音响连接器;外科仪器和器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蛇圣HOLY SERPENT”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本案被异议人还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福来恩”、“风宠”、“蓝翔技校”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580991号“蛇圣HOLY SERPEN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合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斑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市蛇圣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斑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4580991号“蛇圣HOLY SERPE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蛇圣HOLY SERPEN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供暖装置;水冷却装置;热气装置;气体引燃器;消毒设备;便携式取暖器;舞台烟雾机;舞台灯光设备;聚合反应设备;沐浴用设备;油灯;灯;电炉灶;空调用过滤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7619号“HOLY SERPENT及图”、第9057620号“蛇圣HOLY SERPENT及图”、第36489077号“蛇圣”、第36645106号“HOLY SERPEN”、第36486216号“蛇圣HOLY SERPENT”、第36486225号“蛇圣HOLY SERPEN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10、14类“音响连接器;外科仪器和器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蛇圣HOLY SERPENT”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本案被异议人还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福来恩”、“风宠”、“蓝翔技校”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580991号“蛇圣HOLY SERPEN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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