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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51148号“开泰优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424号
2025-04-11 00:00:00.0
异议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智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叶开泰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叶开泰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951148号“开泰优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泰优选”指定使用于第10类“石膏夹板(外科);矫形用物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3395号“叶开泰及图”商标、第4771059号、第40394537号“叶开泰”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第10类“耳鼻喉科器械;医疗用超声器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3491号、第35846612号“叶开泰”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0类“绷带;医用床”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第723395号“叶开泰及图”商标,第4771059号“叶开泰”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1148号“开泰优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智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叶开泰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叶开泰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951148号“开泰优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泰优选”指定使用于第10类“石膏夹板(外科);矫形用物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3395号“叶开泰及图”商标、第4771059号、第40394537号“叶开泰”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第10类“耳鼻喉科器械;医疗用超声器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3491号、第35846612号“叶开泰”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0类“绷带;医用床”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第723395号“叶开泰及图”商标,第4771059号“叶开泰”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1148号“开泰优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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