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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26526号“汾州人品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4658号
2020-10-09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汾阳市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汾阳市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4726526号“汾州人品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汾州人品酒”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927号“汾 汾字牌”、第284516号、第284510号“汾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于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汾”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识别文字“汾”,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726526号“汾州人品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汾阳市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汾阳市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4726526号“汾州人品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汾州人品酒”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927号“汾 汾字牌”、第284516号、第284510号“汾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于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汾”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识别文字“汾”,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726526号“汾州人品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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