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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82117号“盒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1991号
2025-03-24 00:00:00.0
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盒天下(深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对第36782117号“盒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芙蓉王、“白沙”“和天下”等卷烟品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全国名优卷烟品牌,“和天下”是申请人自创的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人第4508086号“和天下”商标、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并保持驰名商标状态,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5060574号“和天下”商标、第19124605号“和天下”商标、第22770312号“和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构成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对“和天下”烟标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申请人作品的核心文字部分,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和天下”烟标版权登记证书及权利移转证明;申请人“和天下”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和天下”产品历年税利表;申请人“和天下”产品2012-2017年宣传报道;“和天下”商标受保护记录;申请人维权材料;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烟草”等商品和第32类“啤酒;饮料香精;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在商评字[2017]第7254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商评字[2020]第2838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等文件中被认为“香烟”商品上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盒天下”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和天下”呼叫相同、文字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啤酒;饮料香精;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证商标,且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情形。
争议商标为普通文字组合“盒天下”,并无设计,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和天下”烟标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盒天下(深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对第36782117号“盒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芙蓉王、“白沙”“和天下”等卷烟品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全国名优卷烟品牌,“和天下”是申请人自创的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人第4508086号“和天下”商标、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并保持驰名商标状态,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5060574号“和天下”商标、第19124605号“和天下”商标、第22770312号“和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构成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对“和天下”烟标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申请人作品的核心文字部分,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和天下”烟标版权登记证书及权利移转证明;申请人“和天下”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和天下”产品历年税利表;申请人“和天下”产品2012-2017年宣传报道;“和天下”商标受保护记录;申请人维权材料;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烟草”等商品和第32类“啤酒;饮料香精;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在商评字[2017]第7254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商评字[2020]第2838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等文件中被认为“香烟”商品上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盒天下”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和天下”呼叫相同、文字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啤酒;饮料香精;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证商标,且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情形。
争议商标为普通文字组合“盒天下”,并无设计,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和天下”烟标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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