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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30663号“憨醤 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9187号
2021-02-09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憨酱盛世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憨酱盛世酒业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市精酱坊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第37130663号“憨醤 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憨醤 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655426号、第14758430号“汉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汽酒;鸡尾酒;苹果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30663号“憨醤 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憨酱盛世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憨酱盛世酒业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市精酱坊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第37130663号“憨醤 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憨醤 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655426号、第14758430号“汉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汽酒;鸡尾酒;苹果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30663号“憨醤 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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