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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14412号“花为美HUA WEI ME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7803号
2022-03-03 00:00:00.0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花为媒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花为媒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2期《商标公告》第46914412号“花为美HUA WEI M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花为美HUA WEI ME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机;玩具;护肘(体育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776858号、第33340120号“HUAWEI”、第7554900号“华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电动游艺车;玩具;棋;扑克牌;球拍;健身摇摆机;箭弓;体育活动器械;狩猎用哨子;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运动用护腕;(冰刀)冰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拉拉队用指挥棒;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抽奖用刮刮卡;运动用吸汗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程控交换机设备”商品上的“华为”、“HUAWEI”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914412号“花为美HUA WEI ME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花为媒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花为媒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2期《商标公告》第46914412号“花为美HUA WEI M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花为美HUA WEI ME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机;玩具;护肘(体育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776858号、第33340120号“HUAWEI”、第7554900号“华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电动游艺车;玩具;棋;扑克牌;球拍;健身摇摆机;箭弓;体育活动器械;狩猎用哨子;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运动用护腕;(冰刀)冰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拉拉队用指挥棒;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抽奖用刮刮卡;运动用吸汗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程控交换机设备”商品上的“华为”、“HUAWEI”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914412号“花为美HUA WEI ME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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