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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18253号“大窖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273号
2023-06-27 00:00:00.0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阳贤国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阳贤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5518253号“大窖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窖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苏打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419号“大窑及图”、第23409442号“大窑DAY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大窑”,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18253号“大窖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阳贤国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阳贤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5518253号“大窖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窖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苏打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419号“大窑及图”、第23409442号“大窑DAY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大窑”,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18253号“大窖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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