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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92502号“水头条SHUITOUTI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0005号
2022-03-29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展利联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6日对第31492502号“水头条SHUITOUT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246119号“头条”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5376288号“头条”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5376261号“赢头条”商标(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三、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检索报告、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审计报告等宣传使用资料;相关判决、决定或裁定;被申请人代理所恶意性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8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在第40类“印刷;纸张加工;金属处理;染色;剥制加工;皮革加工;废物处理(变形);艺术品装框;油料加工;水处理”服务上,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9月7日第1710期《商标公告》中,专用期限至2029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0类打磨、艺术品装框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已向我局出具《承继声明》承继原申请人在本案中的所有权利、义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中文“水头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头条”、“今日头条”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打磨、艺术品装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展利联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6日对第31492502号“水头条SHUITOUT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246119号“头条”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5376288号“头条”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5376261号“赢头条”商标(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三、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检索报告、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审计报告等宣传使用资料;相关判决、决定或裁定;被申请人代理所恶意性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8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在第40类“印刷;纸张加工;金属处理;染色;剥制加工;皮革加工;废物处理(变形);艺术品装框;油料加工;水处理”服务上,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9月7日第1710期《商标公告》中,专用期限至2029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0类打磨、艺术品装框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已向我局出具《承继声明》承继原申请人在本案中的所有权利、义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中文“水头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头条”、“今日头条”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打磨、艺术品装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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