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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14005号“京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9562号
2025-05-15 00:00:00.0
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百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1日对第42614005号“京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申请人第1274622号“京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45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193件商标,明显超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于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在先裁定;2、申请人及其“京东”品牌所获荣誉与资质;3、申请人“京东”品牌的实际使用资料;4、“京东”品牌广告宣传资料;5、“京东”品牌销售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基于业务需要,均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不存在任何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模仿他人商标的情形,也未有任何的恶意,更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媒体报道、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在产品上使用的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圣诞树;燕麦”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0年8月14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栗子;杏仁(水果)”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审查的直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燕麦;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因此,在“燕麦;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圣诞树”等其余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圣诞树”等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2270件商标,其中包括“欧莉薇OLIVET”、“猕月传”、“鲜蛋超人”、“爱的猪打歌”、“汉巴赫HAHNBACHER”、“卡森娜KLARISSENER”、“京百味”等众多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1日对第42614005号“京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申请人第1274622号“京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45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193件商标,明显超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于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在先裁定;2、申请人及其“京东”品牌所获荣誉与资质;3、申请人“京东”品牌的实际使用资料;4、“京东”品牌广告宣传资料;5、“京东”品牌销售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基于业务需要,均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不存在任何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模仿他人商标的情形,也未有任何的恶意,更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媒体报道、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在产品上使用的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圣诞树;燕麦”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0年8月14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栗子;杏仁(水果)”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审查的直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燕麦;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因此,在“燕麦;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圣诞树”等其余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圣诞树”等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2270件商标,其中包括“欧莉薇OLIVET”、“猕月传”、“鲜蛋超人”、“爱的猪打歌”、“汉巴赫HAHNBACHER”、“卡森娜KLARISSENER”、“京百味”等众多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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