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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08342号“大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2682号
2023-01-29 00:00:00.0
异议人:山东神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神禹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46008342号“大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禹”指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米饭”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62727号“大禹传奇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料;调味酱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008342号“大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河北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神禹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46008342号“大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禹”指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米饭”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62727号“大禹传奇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料;调味酱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008342号“大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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