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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29562号“BULL公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5364号
2025-05-14 00:00:00.0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29562号“BULL公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589666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系本案申请人;第774643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第75709320号、第737728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我局的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与申请人系属同一人,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被我局驳回,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29562号“BULL公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589666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系本案申请人;第774643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第75709320号、第737728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我局的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与申请人系属同一人,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被我局驳回,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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