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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32306号“晨慕斯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9806号
2020-11-25 00:00:00.0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万景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万景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1532306号“晨慕斯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晨慕斯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镜子(玻璃镜);野营用睡垫”。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47473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01507号“慕思DE RUCC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940号“慕思DE RUCCI DR”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晨慕斯及图”中的“慕斯”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慕思”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属于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32306号“晨慕斯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万景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万景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1532306号“晨慕斯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晨慕斯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镜子(玻璃镜);野营用睡垫”。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47473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01507号“慕思DE RUCC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940号“慕思DE RUCCI DR”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晨慕斯及图”中的“慕斯”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慕思”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属于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32306号“晨慕斯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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