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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41725号“申华玉泉足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1397号
2022-11-08 00:00:00.0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玉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昌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玉泉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341725号“申华玉泉足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申华玉泉足年”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0692号“华玉泉HUAYUQUAN”、第930689号“临水玉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蒸馏酒精饮料;酒(饮料);米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引证商标为已达驰名程度,并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复制其商标并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341725号“申华玉泉足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玉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昌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玉泉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341725号“申华玉泉足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申华玉泉足年”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0692号“华玉泉HUAYUQUAN”、第930689号“临水玉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蒸馏酒精饮料;酒(饮料);米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引证商标为已达驰名程度,并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复制其商标并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341725号“申华玉泉足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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