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1178588号“傳習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1404号
2018-02-27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吾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78588号“傳習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107579号“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641986号“習傳Xic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予以驳回,丧失在先商标权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传习路学习手册使用说明。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78588号“傳習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107579号“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641986号“習傳Xic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予以驳回,丧失在先商标权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传习路学习手册使用说明。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