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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6307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3081号
2025-01-26 00:00:00.0
申请人:河北大苹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奇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30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63447号图形商标、第6281378号图形商标、第332353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7115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46932号图形商标、第250567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奇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30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63447号图形商标、第6281378号图形商标、第332353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7115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46932号图形商标、第250567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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