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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116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718号
2023-07-20 00:00:00.0
申请人:中科南京移动通信与计算创新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1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企业文化和经营特点而设计的,本身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图形自2022年6月9日创作完成,并于2022年9月30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图形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68271号商标、第48169059号商标、第461125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荣誉牌匾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纯图形商标,在视觉效果及给人之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1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企业文化和经营特点而设计的,本身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图形自2022年6月9日创作完成,并于2022年9月30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图形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68271号商标、第48169059号商标、第461125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荣誉牌匾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纯图形商标,在视觉效果及给人之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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