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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79774号“汇美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9531号
2023-03-08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永波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永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2379774号“汇美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汇美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颜料;食品用着色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498738号“美邦”、第54486246号“美邦祈富 MAGI-WAP及图”、第56721298号“美邦君”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颜料;饮料色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美邦”,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79774号“汇美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永波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永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2379774号“汇美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汇美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颜料;食品用着色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498738号“美邦”、第54486246号“美邦祈富 MAGI-WAP及图”、第56721298号“美邦君”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颜料;饮料色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美邦”,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79774号“汇美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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