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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66224号“FUN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52号
2025-01-21 00:00:00.0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山红果咖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山红果咖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66224号“FUN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N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工具袋(空的);背包;钱包(钱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717139号“FU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卡片盒(皮夹子);背包”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6224号“FUN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上海山红果咖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山红果咖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66224号“FUN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N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工具袋(空的);背包;钱包(钱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717139号“FU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卡片盒(皮夹子);背包”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6224号“FUN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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