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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363002号“兰京王LAN JING W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5461号
2023-12-18 00:00:00.0
异议人: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小红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小红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9363002号“兰京王LAN JING W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京王LAN JING W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4457号、第705160号“兰陵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363002号“兰京王LAN JING W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郑州小红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小红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9363002号“兰京王LAN JING W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京王LAN JING W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4457号、第705160号“兰陵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363002号“兰京王LAN JING W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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