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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38062号“小赢网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5501号
2020-02-24 00:00:00.0
异议人: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小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小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8238062号“小赢网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赢网金”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手册;传单;印刷品;卡片;杂志(期刊);海报;印刷出版物;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17012813号“网金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张(文具);新闻刊物;图画;包装纸;文具;书写工具;建筑模型;念珠;卡纸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字体、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43576号“网金”商标、第17012793号“网金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资本投资;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较大,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238062号“小赢网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小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小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8238062号“小赢网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赢网金”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手册;传单;印刷品;卡片;杂志(期刊);海报;印刷出版物;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17012813号“网金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张(文具);新闻刊物;图画;包装纸;文具;书写工具;建筑模型;念珠;卡纸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字体、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43576号“网金”商标、第17012793号“网金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资本投资;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较大,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238062号“小赢网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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