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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826827号“凯旋黑狮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6370号
2022-06-07 00:00:00.0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昌杰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胜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昌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826827号“凯旋黑狮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旋黑狮王”指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1966号“黑狮”商标、第6222660号“黑狮啤酒 超纯金冠 LOWEN BEER LION BEER IS BREWED FROM QUALITY INGREDIENTS及图”商标、第11296137号“黑狮啤酒LOWEN BEER及图”商标、第1281964号“圣狮”商标、第6222659号“黑狮啤酒 超纯金冠”商标、第3137682号“黑狮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826827号“凯旋黑狮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昌杰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胜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昌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826827号“凯旋黑狮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旋黑狮王”指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1966号“黑狮”商标、第6222660号“黑狮啤酒 超纯金冠 LOWEN BEER LION BEER IS BREWED FROM QUALITY INGREDIENTS及图”商标、第11296137号“黑狮啤酒LOWEN BEER及图”商标、第1281964号“圣狮”商标、第6222659号“黑狮啤酒 超纯金冠”商标、第3137682号“黑狮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826827号“凯旋黑狮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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