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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25184号“Showa Denk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6606号
2019-04-26 00:00:00.0
申请人:SHOWA DENKI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25184号“Showa Den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23193号“SHOWA DENKO”商标、第1279590号“SHOWA DENK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Showa Denki”与引证商标一“SHOWA DENKO”、引证商标二中的“SHOWA DENK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干燥装置和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25184号“Showa Den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23193号“SHOWA DENKO”商标、第1279590号“SHOWA DENK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Showa Denki”与引证商标一“SHOWA DENKO”、引证商标二中的“SHOWA DENK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干燥装置和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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